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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1、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在人民法院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后,应由双方当事人从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名录中协商确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系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该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鉴定主体,规定了鉴定人的相关权利,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3、该法对涉及鉴定的相关问题在6个条款中作了规定。其中第4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回避条件之一;在第63条中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在第102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第124条、第12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任务以及重新鉴定问题;第132条中规定重新鉴定可作为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就是六个月,而在这个最长期限内,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实际的监视居住期限。不过要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话,那么就应当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继续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不过要是其他的司法机关,那么还是可以对其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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