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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新破产法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不能撤回破产申请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明确规定的。新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起诉破产企业,但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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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对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特殊情形下还包括清算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破产申请 依法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企业法人破产这一特别程序的正式启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将对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院对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及执行措施、诉讼及仲裁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审理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有: 1、进入破产程序,由管理人进行清算;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3、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4、受理的法院取得对关于破产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其中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这就是说,在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企业的投资者无需等到破产企业进行完企业层面的所得税清算业务后再进行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清算。 因此,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税款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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