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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税金的标准是什么?

2022-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也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但是,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税金在实践中,法院或纳税人有时并未直接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没有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出现未能申报债权造成税款流失的情况。在申报债权的过程中,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完整的经营信息,导致申报税收债权不完整。同时,税务机关未将欠税形成的滞纳金一并申报债权。即使申报滞纳金,也因为不知道计算滞纳金的截止日期而作罢。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滞纳金应计算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破产案件受理后不宜再计算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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