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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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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办法是: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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