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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
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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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汽车撞人也就意味着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此时的赔偿往往需要看给伤者造成了怎样的伤害,伤害重的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赔偿也要多一些。若是伤害并不是那么严重,同样的条件下自然作出的赔偿也不会那么多。另外,在计算赔偿金额的时候,还要结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应当拘留,不构成行政拘留的,构成刑事拘留的。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2款: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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