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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劳动仲裁立案到开庭最迟为25天以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的申诉书后,应在填写《立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5天内。申请人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予答复,受理的,应当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决定书或者通知书。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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