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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切忌限制人身自由。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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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依法对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嫌疑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实施犯罪、打击报复举报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看守所监管人犯,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对于人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不予羁押,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看守所条例》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不服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该采取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的措施,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如下:1、第五百七十四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2、第五百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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