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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假毒品一般而言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的涉嫌构成犯罪 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根据1994年出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贩卖假的毒...
持有假毒品一般而言不够成犯罪,但是如果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的涉嫌构成犯罪 持有假毒品然后贩卖根据1994年出台的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贩卖假的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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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 2、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因此,贩毒罪是指贩毒行为,只要是贩毒,就构成贩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罪行法定原则。新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处罚。 二是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是不能适用新刑法规定的贩卖毒品共犯予以处罚的。居间介绍在客观上帮助了贩毒者销售毒品,但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的共犯,主要在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贩毒共同犯罪的故意,必须是主观上共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共同非法收买毒品的故意。居间介绍行为人的故意,只是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撮合、搭桥的故意,不存在直接进行贩卖的故意。当然,如果事先通谋,居间介绍是毒品贩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是毒品贩卖行为的一种手段,共同贩卖、共同分赃,就应当按照毒品贩卖的共同犯罪处罚。所以,现在按照新刑法规定将单纯的居间介绍行为以贩毒共犯处罚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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