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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开始时间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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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交通事故调解流程如下:1。双方应当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二、确定调解的参与者可以参与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主或管理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3、调解程序首先,通知各方的权利、义务;其次,听取各方的请求;第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第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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