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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
相关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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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为: (一)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二)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引起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而引起的争议; (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范围: 1、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等争议; 2、因签订、履行、变更、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规定了一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事项。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如下几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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