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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用地审批管理权限进行管理职责分工。 具体登记程序:首先探矿权人、采矿权(申请)人、建设单位依据经评...
请问开采的东西(对象)是什么? 如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取矿产资源,有可能涉嫌《刑法》第343条的“非法采矿罪”或者第264条的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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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探矿权管理的关系是:勘查许可证是探矿权人申请登记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申请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探矿权人的一项义务。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采矿权管理的关系是: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办理采矿许可证及基其变更和注销的依据,同时,变更、注销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占用及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也应以原采矿许可证为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关系,同其与采矿权管理的关系相类似。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评审备案管理的关系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前提条件,经评审(审查)备案通过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没有经过评审及备案的的资源储量不能进行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与矿产资源统计的关系是:各类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矿产资源统计的重要依据和内容,是矿产资源统计的基础。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达到犯罪标准构成非法采矿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从《刑法》规定来看,对于盗采矿产资源罪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如下:有关矿产资源保护的是二个罪名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这两个罪名规定在第三百四十三条中,是这样表述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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