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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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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 2、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 3、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这一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基本要求:第一,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均享有司法管辖权;第三,任何外国法院的裁判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必须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并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或者裁决,我国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或者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具有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执行。(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司法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一种,是指一个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者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或者司法审判的权利。(四)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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