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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5至27条的规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占用耕地补偿分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属被占用耕地的农民所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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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用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 (2)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3)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4)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5)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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