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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因为存在近亲属的利害关系证明效力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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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作为证人,但因为存在近亲属的利害关系证明效力差,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关于近亲属的划分,在不同诉讼中范围不同,其中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比较窄,而行政诉讼中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是比较宽的,还包括了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在三大诉讼中,即使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只要不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那么就都是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因为其向法庭作出的证实是对客观实际的真实反应,证人对这一客观实际的内容不能进行主观上的加工。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主观因素,同时也为了扩大证人主体的范围,因此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使接受者能够明白其要表达的内容即可。
可以的,对于证人法律没有约束,了解事实即可。亲属可以作证,但是亲属证言的可信度一般比较低,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综合上面所说的,被告在请律师的时候是可以请自己的亲属来为自己当辩护人,但是必须要合法的办理相关的手续,这样法院才会认可,在法庭上是没有亲情所在的,只有证据才能更好的说明案件的情况,所以,不管是不是亲属都应该要有证据才能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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