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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现如今,法院的执行力度在不断的加强,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部分是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当然可以执行。但是也只能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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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则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强制执行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两种情况来判断。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债主在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一方,如果在强制执行时想执行双方的财产,可以提出增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此时,一些法院要求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或者根据诉讼要求处理追加被执行人。如果夫妻另一方是债务人,必然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强制执行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名义的所有财产,包括债务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如夫妻结婚购买住宅,债务人可以申请50%的份额,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该50%的财产份额。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拍卖这块房地产,夫妻有优先购买权。债权人可以偿还整个房地产拍卖收入的50%,其馀一半应归还债务人配偶。
被执路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够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限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路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路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寓居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奏效后,被执路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路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为被执路人及所扶养亲属提供寓居房屋,或者认可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准则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路人托付寓居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予以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路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亲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因提议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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