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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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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本问题中涉及到两个行为,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和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只要有这两种行为其中之一就可以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一)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从事上述无照经营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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