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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收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另一家企业吸收,兼并企业继续保留其合法地位,目标企业则不再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而存在。 2、广义的企业重组...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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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合并企业消失(即合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失);控股合并后,合并企业仍然存在,但将由合并方控制。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后成立新公司,参与合并的原公司属于消除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的区别在于:1、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消失;而控股合并结束后,被合并企业依然存在,只是会受到合并方控制。2、控股合并,在个别报表中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上控股合并就是一般的处理;吸收合并,直接把被合并方资产和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个别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如果您企业是吸收合并的话,那么您企业就会注销,以后的资产就会纳入个别报表。
吸收合并: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区别:吸收合并被合并方会注销,而控股合并中被合并方依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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