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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情形 (一)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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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酒后驾车,逃避酒精检测,事后接受处理。如果事故车辆驾驶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对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离开现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几个小时以后或者第二天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酒后驾车,可认定其逃避对其饮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即可确定其交通肇事逃逸。 2、报案后逃逸。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及时报案,但报案后逃离现场,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效控制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3、在现场隐姓埋名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的。发生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没有离开现场,但是隐姓埋名,藏匿身份,不承认自己是事故车辆驾驶人,后经查获归案或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现场隐姓埋名、藏匿身份”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虽然人车均在现场,但驾驶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 4、冒名顶替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找人冒名顶替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冒名顶替”的实际效果与逃离是相同的,外观形式上也是勘验现场的交通警察在现场找不到事故车辆驾驶人,本质上与“逃离现场”一样。无论真正的事故车辆驾驶人在现场还是不在现场,对事故车辆弃之不理,与弃车逃离实质上是一致的。如果逃逸者构成犯罪,则冒名顶替者涉嫌包庇罪或伪证罪;如果逃逸者不构成犯罪,对冒名顶替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其“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5、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事故与己无关而驾车离开现场的。发生事故后,事故车辆驾驶人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没有接触,事故与己无关;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驾车离开现场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只要有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有关,就应当认定其驾驶的车辆为事故车辆,认定其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当事人应否承担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事故与己无关”在多数情况下是为自己逃逸寻找借口。 6、驾(弃)车逃离过程中送伤者上医院。发生事故以后,事故车辆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此期间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然后继续逃逸,脱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控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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