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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公司设立纠纷的管辖法院。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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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履行义务的地点。所谓履行义务,是指决定合同类别的义务,除借款合同等外,一般是指非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的,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即双方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应以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履行地点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关于继承类的法律纠纷的法院管辖权,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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