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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废钢铁买卖合同 招标编号:合同号: 卖方:呼和浩特铁路局废旧物资回收开发站买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废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数量为废吨。单价为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买方全称: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 物资回收开发发站。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地址:
废钢铁买卖合同 招标编号:合同号: 卖方:呼和浩特铁路局废旧物资回收开发站买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废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本合同数量为废吨。单价为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 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 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 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买方全称: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 物资回收开发发站。 (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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