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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 lti-national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Firm)、超国家公司(S pernationalEnterprise)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 2.跨国公司主要是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企业,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垄断企业。 3.名字变迁:70年代初,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组成了由知名人士参加的小组,较为全面地考察了跨国公司的各种准则和定义后,于1974年作出决议,决定联合国统一采用“跨国公司”这一名称。
跨国所得的含义: 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取得的跨国所得或收益; 2.跨国超额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在特定时期特殊情况下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一部分跨国所得或收益; 3.跨国资本利得,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资本性资产所获取的增值收益; 4.跨国其他所得,是跨国纳税人取得的除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临时性的跨国所得或收益。
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一般都是根据有限责任原则组成的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情况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无法律上的根据。但是,在处理跨国公司的破产时,除了有限责任这个一般规则外,还应考虑到母子公司间关系的特殊性,特别是透过“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的表面现象,考察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及其经济利益的整体性。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某些国家的破产法或公司法虽然坚持将有限责任作为一般原则,但在实践中往往也采取一些例外的做法,使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担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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