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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担保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担保公司必须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担保公司必须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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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九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发放贷款的人是不可以在担保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包括银行的工作人员也不可以在担保公司中兼职。 这都是为了避免担保公司内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互相串通,有时会有欺瞒借款人的情况发生。所以,为避免这种情况,在内部还应该设立一些监督机构来负责监督内部人员的工作。
根据你的问题描述,成立担保公司需要的条件有:(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且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可设立。
(一)担保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含50%),且出资比例最大发起人为法人;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法人股东实收资本大于出资额、净资产大于出资额的2倍且有充足的货币资金; 4、拟任高管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信贷、风险控制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合格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6、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7、符合国家、省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8、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上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 符合本通知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担保机构变更的申请条件 1、符合本通知设立条件、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要求;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倍以上。 3、注册资本金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机构,符合以上条件的(注册资本金要求除外),可申请增资。 4、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股东资格条件参照设立的有关要求。 1.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 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2.部门规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省政府“三定”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81号)二(十六)……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第一项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省金融办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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