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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指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合同。以存单方为表现形式的银行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出资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用资人都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之后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2)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给金融机构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出资人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4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出资人没有将资金交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出具了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了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基于其过错,在用资人不能返还部分的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二)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三)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四)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五)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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