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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2021-08-14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以保护证据、确定事实为基础性功能,同时可以预防纠纷、促进诉讼外解决纠纷。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诉讼中证据保全内容,但未涉及诉前证据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部门法相继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完善了我国的证据保全制度架构,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该条对于证据保全制度的修改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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