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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无配偶之间的同居。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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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能双方协商解决。 但是,如果同居一方或者双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外,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的,法院予以受理。
解除未婚同居关系的方式是:不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双方可以直接解除。如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首先,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非法同居”这个词,代代之的是“同居关系”。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且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不需经过法律程序解除,自行解除即可,任何一方再婚的,不构成重婚。但是,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般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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