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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contra...
赠与协议不是必须要公证,只要该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的,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可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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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不是必须要公证,只要该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并生效。但是,如果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的,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可以更好的保护受赠人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公证的联合通知》,不需要公证继承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等相关房地产登记事项。
遗赠协议可以公证。经过公证后,可以使得其相比于其他遗嘱更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遗赠协议就一定需要公证才能生效,只要具备遗赠的一般生效条件即可。在办理遗赠协议公证时,受遗赠当事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遗赠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二、如果受遗赠人是单位的,应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证明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草拟的遗赠协议书; 四、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折等;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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