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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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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用。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鉴和证明书是社会的一定领域,在一定方面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证明书和手段。伪造、改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侵权对方是公文、证件、公章,而且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公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以负责人的名义代表公司发行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既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既可以印刷,也可以写,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证明书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和其他事实证明书,如结婚证明书、工作证明书、学生证明书、护照、户籍转移证明书、营业执照、驾照等。伪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和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行为,本法和本条有别的规定,不在本罪论处。印鉴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文字和图记表示主体同一性的印鉴和专用印鉴,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印鉴后始终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章,印章也应视为本金所称的印章。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改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伪造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包括完全不存在某个文件、证明书和印鉴而非法制作伪造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在某个文件、证明书和印鉴的情况下模仿其特征复印,伪造另一个伪造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改造是指用涂改、擦拭、拼接等方法加工、改造真实的文件、证明书和印鉴,改变真实的内容。买卖是指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进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关于买卖的公文、证明书和印鉴,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者偷了某个甲的手提包,打算偷钱,没想到包里有某个甲的公文和甲的证明书。这样,行为者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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