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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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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又反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处理;未达成协议,也未进行裁决的,不能实施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5)只有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并发出强制拆迁的命令与公告。具体事宜,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实施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如下:1。如果强制拆迁户数多,难度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实施。在实际工作中,通常组织当地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人员配合工作。2、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法律环节:(1)先警告和说服。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仍应说服被拆迁户,说明真相,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拆迁房屋。对于确实说不通的,再进行强制拆除。(2)证据全面保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前,应邀请公证员到场,记录被拆除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拍照。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以防发生争议。(3)妥善保管财产。拆迁时,必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到场,逐一清点登记被拆迁户财产,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人员签字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可以集中统一保管或存放,不得损坏或丢失。(4)确保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说。对于确实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者其他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各方人身安全。(5)事后跟踪。强制拆迁实施后,虽然房屋已经拆迁,但并不意味着矛盾已经解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往往会形成拆迁人与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继续跟踪解决矛盾。对于被拆迁户提出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人应更加关注被拆迁人,深入细致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达成。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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