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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申请书;(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3)该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5)...
一、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书,证明资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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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当事人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前往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相关法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这些材料:1.收养人的子女证明、计生证明、收入证明、公安部门遵纪守法证明、婚姻证明、身份证明等。送养人的身份证明、子女证明、计生证明、家庭状况证明(福利机构相关部门)、被送养人身份证明等。2.两寸免冠合影正面照片。3.收养登记申请表。具体办理流程为:1.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申请。2.审核材料(社会弃婴面向社会公告)。3.家庭评估。4.6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出具关于社会弃婴无被拐卖的情况。5.符合条件通知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到现场办理收养(送养)登记。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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