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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以上是非法经营罪量刑的标准。
【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颁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颁布日期】1997-07-26【实施日期】1997-07-26【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持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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