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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债权债务的认定

2021-12-30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点:一是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即婚姻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但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购买的物品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承担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反,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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