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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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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电话查询:办公室:85394311(白天值班电话)夜间和节假日值班电话:8539431注册分局:85394406外资处:8539432新经济处:85394579商标分局:85394286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册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程序规定》。
设立全资子公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子公司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子公司章程草案;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附件;4、作为投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5、子公司拟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资格申请文件;6、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其附件;7、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证券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子公司的承诺》;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时,证券公司应提交减少相应业务类型的申请及相关材料;1、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类型的申请表;2、证券公司关于设立子公司和减少业务类型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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