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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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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或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购买或出售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2)期货交易占有保证金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5万元以上的情况下)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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