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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不会先判决后逮捕,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
一般来说,逮捕前不会作出判决。为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有关机关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人必须通过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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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二到三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到一个月半月、法院的审限为受理之日起二到三个月。所以,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要经四到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法院在审理后进行判决。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办理情况,所经过的时间可能较短,但也有可能更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缓刑的条件,它可以被判缓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是:(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2)罪犯犯罪情节较轻,确实有悔改表现。缓刑的适用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的不利影响,即法院认为没有拘留也不会再危害社会。刑法第七十二条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下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悔罪; (三、无再犯罪危险; (四)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犯罪情况,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地点,接触特定人员。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批捕后是可以撤案的,如果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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