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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退的办理,所需材料: 1、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2、劳动鉴定表或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
关于病退的办理,所需材料: 1、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2、劳动鉴定表或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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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病退的办理,所需材料: 1、县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材料”原件一份。 2、劳动鉴定表或鉴定结论书原件一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福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公示回执单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6、个人申请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7、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原件,及档案中招工登记表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应征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8、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若办理过双确认或政策性补缴的须提供确认表、政策性补缴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9、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10、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与新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须提供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 11、单位有托管的附托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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