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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决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及本人在市指定金融机构范...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由社保部门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需要携带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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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劳动者属于工伤,即劳动者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劳动者属于工伤,因为该赔偿项目是法定的工伤待遇,必须以构成工伤为前提。 2、经过伤残鉴定,属于5-10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4级的工伤工伤职工失去了劳动能力,所以由单位保留其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所以1-4级的伤残职工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3、劳动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者提议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劳动合同期内或者与用人单位一直保持劳动关系,则不存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终结时,才存在支付费用的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中,职工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经当地设区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申请领取。若职工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时,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8日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后,则按规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方可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领取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职工发生事故时,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若职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时,在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之前,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所在的企业承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上述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若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企业不予承担的,职工可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同时具备法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申领。下面,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知识内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3、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4、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5、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职工原单位填写《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表》,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职工。职工发生工伤之月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期间中断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再予办理;职工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发生、未报销结付的工伤治疗费用的,应先办理相应报销结付手续。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月为计算时点,按照市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本人年龄之差,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别发给规定标准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的,发给1.4个月;六级的,发给1.2个月;七级的,发给1个月;八级的,发给0.8个月;九级的,发给0.4个月;10级的,发给0.2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之前在该单位发生的工伤新发生的费用。 三、政策规定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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