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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委托人应当履行及时接收委托事务结果的义务; 2、委托人应当履行提供或补偿办理委托事务所需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3...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研究开发某项技术的合同。合同中完成开发工作的一方为开发研究人,即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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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的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签订委托合同后,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事务的状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就办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处理结果向委托人全面报告,如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各种账目、收支计算情况等,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如果委托人请求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告诉事务所处理的情况,受托人自然应当报告。若委托人没有要求受托人汇报,但有报告的必要时,如进行有障碍、情事变更或有危险的可能,受托人亦应该随时汇报。受托人因怠于报告所致损害,委托人有权请求受托人赔偿。(2)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事项上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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