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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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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如下: 1、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合伙人,其中至少应该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程序相互转换。 第三,企业名称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 四、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作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旨在防止利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除了具备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3、出资要件方面:《合伙企业法》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名称要件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是有限合伙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依《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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