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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该说相关建设都适用一样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占用土地的属性,关键看你们村是如何与外地老板协商的,是租赁,还是合作开发? 三、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赔偿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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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铁路征收村集体所有且没有分配到户的土地,也已发放补偿款,其征收土地已归国有。在征收后一年内未利用,可以由村集体或用地单位组织恢复耕种。个人开垦此未利用的土地,应经村集体同意,否则,可以收回其占用土地二:如果是征收属个人使用的土地,已给予征收补偿,但一年内未利用的,可以由个人或用地单位组织恢复耕种三:征收后的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土和政府批准,可以收回被征收的土地,交由村集体恢复耕种。个人私自抢种占用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以户为单位的,土地赔偿款也应当发放到户。同时,由于土地长期不变的政策和“生不加、死不减”的政策,家庭土地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又所有有村民资格的成员共有。 因此,村民权是资格权,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你家对于自己耕作的土地可要求政府直接发放补贴。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应当以村委存根或土地承包证为准,而不应当完全按照临时性的登记,
如果农民承包土地被占用,由于土地发包方具有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保护土地的权利,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是可以收回承包地的: 1.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并自愿将承包地交回的; 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注意,不包括林地。 3.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的承包地。注意: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4.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村集体收回该户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承包方农户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6.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7.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8.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9.承包方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并承包经营土地的;比如农村妇女出嫁,若是婆家所在地给出嫁女子承包地了,娘家的承包地当地村集体有权收回。 10.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地。 11.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军官(警官)或者转业后国家安置工作的士官,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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