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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评估鉴定程序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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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第一,交警部门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对事故车辆采取保全措施,而不是根据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中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事故车辆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第二,事故车辆毕竟是事故发生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工具。对事故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影响事故发生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或者事故发生人要求取回事故车辆的,可以责令事故发生人提供担保,事故发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方可放行事故车辆。第三,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应及时联系交警部门,了解事故车辆的情况和去向,以及财产保全。事故车辆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及时办理事故车辆的移交手续。第四,采取保全措施的事故车辆应妥善保管,相关费用应合理。目前交警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或违章车辆停放在社会开办的停车场,停车费较高。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鉴定应该按照下面步骤办理: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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