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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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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离婚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记载当事人自然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其住址)的证明。 2、离婚证书原件(包括已生效的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如离婚证书遗失的,可到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当事人办理离婚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离婚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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