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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申请遗嘱公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办理。申请遗...
公证遗嘱的效力是: 1、依法经过公证的遗嘱与未经过公证的遗嘱相比,证据力更强; 2、公证遗嘱自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之时起发生法律拘束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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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之后不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都低于公证遗嘱,但要注意公证必须有两名公证员,如果仅有一名,则公证无效。同时公证需要缴纳较高数额的公证费。如果遗嘱没有公证,之后日期新于此份遗嘱的遗嘱效力将更高。如果是代书遗嘱要注意遗嘱的订立过程合法,否则遗嘱会无效或效力待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效力与其他遗嘱是一致的,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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