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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高院传票开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并不影响刑事部分,刑事部分不会因附带民事诉讼而改变。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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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一、刑事部分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附带民事部分 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 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 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6、法院组织调解。 7、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审理程序结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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