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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一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案件起诉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逸,导致案件长期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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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不知情,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建议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因诉讼中止产生的长期羁押原因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具体的操作程序严重匮乏,致使对在押的这类特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置缺乏操作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中止的期限未作规定。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间。一旦案件被中止审理,除非导致中止审理的事由发生根本变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转),案件将长期得不到解决。实践中,治疗精神病的周期一般较长,且很多精神病是无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审理这类案件后,何时恢复审理难以确定。中止侦查、中止审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相当,不再赘述。 (二)中止审查、中止审理制度未规定对被中止审理的人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施。高法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对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审理,主要是因为被告人暂时丧失了参与诉讼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使其恢复诉讼能力。因此,从中止审理制度本身出发,对被中止审理的对象应当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治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程序。 (三)诉讼中止必须基于法定情形。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其他严重疾病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谁有资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书,等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具体操作时找不到相关依据。 (四)造成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后,如何启动刑事诉讼活动,也缺乏相关法律规定。高法的司法解释只是指出,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但是如何恢复审理、由谁申请恢复审理、再由谁作出恢复审理的决定,以及由谁对应该恢复审理而不恢复审理的情形进行监督,如何监督,都找不到可供执行的法律规定。中止侦查与中止审理的情况基本类似,但中止审查在这方面的规定则相对较为完善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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