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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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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被捕,被拘留或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卖淫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 在公共场所招揽客人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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