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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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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附加价值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能否分割的关键。一、婚前财产婚后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的附加价值,例如开设公司,做生意,投资股东收入的收益,分红,从事生产,经营收益,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投资,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相对隐蔽,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红利、基金投资收益和转让上述证券收入与扣除本金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增值是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分割。二、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自然利息,根据物权原理,利息收入应归物主或合法权利人,如婚前房屋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房屋租赁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取得始于婚前,财产性质没有变化,还应该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关于婚前一方财产的附加价值问题,必须考虑当事人婚后是否用夫妻财产追加投资。例如,如果有股票的话,追加部分和股票账户整体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一审未分割财产上诉至二审时,二审一般会认为一审漏判,需要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调查财产的请求,一审法院没有进行调查,或者没有查清财产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如果二审法院经过调查有尚未查清的财产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发回重审。 离婚案件中,一审法院应当查清夫妻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二审时发现双方尚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审法院尚未查清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 2、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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