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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原处理、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
复查、复核机关经审查决定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作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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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复核意见属于终局决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积案是指信访得不到及时解决留存下来的积案。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如果信访复查不受理,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的主管部门申诉。信访是指公民通过网站、电话、邮寄、现场等途径,表达个人意见、建议或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行为。如果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应该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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