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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为:“因为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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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两年诉离婚不一定会被判离婚,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将被判离婚。情绪破裂还包括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坏习惯。
第一次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满足离婚的法定情形且无法直接证明达到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标准,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而第二次起诉,一般法院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我国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一般审判性规则。根据司法实践,可判决离婚的条件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孙海洋和王艳结婚十年感情较好,但王艳却一直未生育,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孙海洋以未共同生育子女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法院要求离婚。2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孙海洋和王艳199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7年3月登记结婚,二人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生活越过越富裕,但王艳却一直没有生育。2007年9月,孙海洋自己到医院检查没有发现问题,于是怀疑是王艳的原因,随后两人便多次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孙海洋一气之下从家中搬走,夫妻二人开始分居。2007年12月,孙海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孙海洋和王艳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孙海洋主张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王艳主张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未生育子女的责任应在于双方,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生活中,两者如果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与生育子女的关系,多沟通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两人夫妻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遂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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