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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首先得明确劳动法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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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连任15年没有工资补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地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组长不享有工资,只是享有误工补贴、固定补助、绩效奖金,各地经济水平不同,补助标准各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的朋友张某可能构成受贿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村委会主任的张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某受贿一万余,如果没有特殊情节,应该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我村民小组与一小型水电站的投资方因征地补偿问题发生矛盾,后来我村民小组的群众(每家一人)到电站水坝处要求电站工作人员开闸放水,停止发电。愤怒的群众还打砸了电站水坝的值班室里的一些设施,个别人还打了电站的一名值班人员(据说轻伤)。公安局因此拘留了我村民小组的四名群众,其中有村民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村民小组的组长只是头一天应一些村民的要求,召集村民开会,他并没有作出任何决定,群众去水坝他也没去,公安局拘留他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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