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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现行《婚姻法》未对夫妻分居期间的婚姻当事人各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作出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立法精神,夫妻分居期间各方所得归夫妻共有。...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2、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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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系一种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分割同居财产案件时,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成为对于同居财产分割的惯例。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把握三个要点:第一,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第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作出的规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处理,即同居一方有证据证明是个人所有的,认定为个人财产,没有证据证明的作为共同财产认定。孩子抚养问题请看下面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即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虽然同居关系并不违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除外),但是婚姻才是真正能够保护双方利益的合法途径。如果您正处于同居关系纠纷,不妨在网站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感情受挫的同时再承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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