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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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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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